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东盛煤码头。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东鹿二组。
负责人曹某某,业主。
被执行人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X镇金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山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湘x和湘x三辆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爱清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打印责任人刘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