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
负责人李某乙,组长。
李某甲与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