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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第1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洪法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

负责人李某乙,组长。

李某甲与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洪江市X镇X村第1村X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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