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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锦华纺织有限公司、王某乙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管民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锦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80年12月。

上诉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锦华纺织有限公司、王某乙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6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称上诉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不应当列为该案被告,请求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溧民初字第062-X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王某乙住所地在新野县X镇,故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是否与新野县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则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全兴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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