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堡XX。
被告顾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港沿XX号。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XX诉被告顾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顾XX系被继承人顾XX(于2007年病故)与陈XX(于1985年病故)的亲生儿子,被告顾XX系他们的养女。1978年被继承人顾XX与陈XX共同出资建造座落于崇明县X镇X组主房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平房5间。另查明,被继承人顾XX与陈XX的双方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病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俩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审理中,被告顾XX自愿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顾XX与陈XX的遗产座落于崇明县X镇X组主房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平房5间归原告顾XX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