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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连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陶某某。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苋硎罄溃ㄒ史檬蛴准桃虺桑笥猩迸对阋s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某某诉称,婚后,因被告与异性女子有不正当往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陶某某辩称,原、被告间感情未破裂,现希望改善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陶XXX。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因被告与异性交往不当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先后二次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均撤诉。2010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明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生育一女,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不应固执已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齐心协力,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某某要求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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