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第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广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冯某某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的住所地不在卫东区辖区,故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属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范战捷
审判员任国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