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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1981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1972年9月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某才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巫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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