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雨花区建福汽车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燕锦阳,湖南湘泉(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璋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