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啸(特别授权),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石锐(特别授权),湖南全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提讷格林某尔马修),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垂斌(特别授权),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静(特别授权),湖南云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