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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铭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住所地美国威斯康星州米德尔顿研究路X号(x,M/S140,x,x,USA)。

授权代表人约翰•韦伯(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城区X巷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铭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天龙商住楼X房。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总经理。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铭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是振动控制软件4.7版本及动态信号分析软件x.3版本的著作权人。

2、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UCON振动控制器(又称“x振动控制器”)和x动态信号分析仪产品中使用了振动控制软件2.6.12版本及x动态信号分析软件2.1.00版本。

3、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认为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振动控制软件2.6.12及x动态信号分析软件2.1.00侵犯了原告振动控制软件4.7及动态信号分析软件x.3的著作权;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4、双方已确认并送交鉴定的检材(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提交的振动控制软件4.7及动态信号分析软件x.3版本,以及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提交属于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振动控制软件2.6.12版本和x动态信号分析软件2.1.00版本)现封存于(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卷中;

5、双方约定:

(1)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并由双方签收之日起,停止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UCON振动控制器、x动态信号分析仪产品中使用引起争议的振动控制软件2.6.12版本和x动态信号分析软件2.1.00版本(以第4条所指已封存的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软件的上述版本为准);停止对两个软件的上述版本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活动;不生产和销售与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的振动控制软件4.7版本和动态信号分析软件x.3版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任何振动控制软件及动态信号分析软件;自法院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并由双方签收之日起5日内自愿支付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人民币8万元(汇入甲方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账户,账户信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账户x、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3日内向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2)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的上述补偿款付清之日起,不再就本案所涉两个软件的上述版本引起的著作权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诉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

6、如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第5条而形成纠纷,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x)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7、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00元,由原告LDS测试测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人民陪审员李国海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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