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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晟、罗某,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学东,湖南严明(略)事务所(略)。

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原告系“彩色艺术围栏”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x.2,该专利至今有效。被告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投资开发的“和泰家园”楼盘建造、使用、销售的艺术围栏,其特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x.2专利权的艺术围栏,销毁已经安装使用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艺术围栏。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3、赔偿原告为维权花费的合理开支719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甲伍万元整(x元);

二、原告谢某甲就本案不再向宁乡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追究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原告谢某甲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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