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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跃文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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