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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住所地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X组长。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64年5月生。

第三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2年8月生。

原告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亦霖

人民陪审员陈某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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