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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齐征(略)事务所(略)。

被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法,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业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原告徐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聂某某现金x元;

四、双方别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石艳田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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