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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死者宋某峰(宋某锋,身份证号码:x)的父亲。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死者宋某峰(宋某锋)的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死者宋某峰(宋某锋)的妻子。

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死者宋某峰(宋某锋)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宋某乙的母亲。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正和集团赔偿给原告高某某的抚恤金x元归原告高某某所有。

二、正和集团赔偿给被告宋某乙的抚恤金x元归被告宋某乙所有。

三、事故误工费、护理费x元由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被告倪某某、宋某乙四人平分,每人分得5000元。

四、救济费x元,由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被告倪某某、宋某乙四人平分,每人分得x元。原告宋某甲、高某某应得x元,原告宋某甲、高某某同意从该款中分给被告宋某乙x元。原告宋某甲、高某某实分x元,被告倪某某、宋某乙实分x元。

五、根据工伤保险由广饶县劳动事业保险处发放的赔偿款的分配:

1、根据工伤保险由广饶县劳动事业保险处发放的丧葬费全部归原告宋某甲、高某某所有,丧事办理支出费用由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负责。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被告倪某某、宋某乙四人平分。原告宋某甲、高某某同意从该款中分给被告宋某乙x元。原告宋某甲、高某某实际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以二减x元。被告倪某某、宋某乙实际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以二加x元。

3、根据工伤保险由广饶县劳动事业保险处发放的被告宋某乙的抚恤金,归被告宋某乙所有。

六、死者宋某峰(宋某锋)遗产的继承。

1、原告宋某甲、高某某放弃对死者宋某峰(宋某锋)遗产的继承,死者宋某峰(宋某锋)的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某、宋某乙继承。

2、死者宋某峰(宋某锋)与被告倪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住房过户到被告宋某乙名下,此两套住房为:

1、渤海明珠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东营房产证广饶县字第渤海明珠X号)。

2、原化肥厂宿舍区X号楼西X单元X楼中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x)。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宋某甲、高某某负担。原告宋某甲、高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直接向本院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封万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曲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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