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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宝蓝清洗剂制造有限公司与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市宝蓝清洗剂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被告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无锡市宝蓝清洗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宝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蓝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被告北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蓝公司诉称:被告北泰公司于2005年9月7日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宝蓝公司购买BL-2Y-H液体金属清洗剂x及BL-FY液体防锈剂x,货款7300元。2005年10月10日签订机物辅料采购合同,原告宝蓝公司于2005年10月11日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北泰公司的要求又分11批陆续供给被告北泰公司BL-2Y-H液体金属清洗剂及BL-FY液体防锈剂;直至2007年11月19日共销售给被告北泰公司12批次货物,货款总价x元,原告宝蓝公司均按合同规定及被告北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并缴纳税款x.36元,被告北泰公司对原告宝蓝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数量以及准时性等方面均未提出过异议。但被告北泰公司在2007年11月19日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后,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后经原告宝蓝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北泰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付款x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因原告宝蓝公司的疏忽导致一张5700元的发票丢失,故原告宝蓝公司诉讼主张要求被告北泰公司支付欠款x元。

被告北泰公司辩称:因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时间是2008年5月16日,以后双方可能很少沟通所以原告宝蓝公司也没有向被告北泰公司主张过欠款,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宝蓝公司已无权向被告北泰公司主张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0日,原告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公司签订机物辅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宝蓝公司向被告北泰公司提供BL-FY防锈剂及BL-2Y-H清洗剂。同时约定:交货地点为原告宝蓝公司送货到被告北泰公司指定的仓库;被告北泰公司提前2天以传真方式将采购订单传真给原告宝蓝公司,原告宝蓝公司接到采购订单后,应及时(2天内)向被告回复确认函,并按被告北泰公司规格数量要求将货物按时送达被告北泰公司指定地点;被告北泰公司根据原告宝蓝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计帐,在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增值税发票日期起60天结算;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10月10日至2006年10月底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公司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6年12月26日被告北泰公司以传真方式将机物辅料采购订单传真给原告宝蓝公司,向原告宝蓝公司购买BL-FY防锈剂及BL-2Y-H清洗剂,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延续。2010年6月22日,经过双方对帐,证明被告北泰公司尚欠原告宝蓝公司x元未付,因有一张5700元的发票丢失,最终对帐金额为x元,该对帐表有被告北泰公司加盖公司财务章予以确认。后原告宝蓝公司多次向被告北泰公司催要欠款,但被告北泰公司均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对帐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公司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本案中原告宝蓝公司与被告北泰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对欠款进行了书面确认,该行为证明原告宝蓝公司始终未放弃该笔债权的追索且被告北泰公司对此已确认,故被告北泰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宝蓝公司要求被告北泰公司给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宝蓝清洗剂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五万零三百八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一元,由被告北泰汽车悬架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任宝忠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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