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巢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巢某某向原审起诉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上海交通大学落实其工作岗位安置和工资等福利待遇享受发放的法定职责。因上诉人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巢某某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