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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李某某诉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贾志忠

二○○九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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