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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诉陈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

被告陈某。

原告颜某诉被告陈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被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把整个天井搭成一个超高的封闭式不锈钢天棚,成了一个盗窃的平台。这样一来一楼和二楼距离就很近,二楼很早就装了防盗窗,装得很宽,很容易攀爬,顶上可以立足,这样就直接威胁着原告的安全。原告向里委、派出所、物业反映,居委出面调解未果。被告虽然在天棚四周拉了一圈铁丝网,但这个铁丝网轻轻一推人就可以跨进去了。自被告搭棚后,原告在夏天晚上不敢开窗,且原告身体不好,也不能开空调和电风扇,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某路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内的不锈钢天棚,恢复到只有物业安装的铁栅栏的状态。

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之间还相隔有一层楼面,被告在自己天井内搭的防盗设施和原告没有关系。原告诉状上讲二楼防盗窗装得很宽很容易攀爬可以立足,可以看出二楼的防盗窗是影响原告的直接原因。原告应该起诉二楼而不是被告。就被告搭天棚这件事情,物业和居委会做过调解,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在围墙四周加装了防盗铁丝网。被告的搭建也是为了防盗而且对原告不产生影响。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颜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陈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承租人。2009年5月,被告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内搭建了封闭式不锈钢顶棚,该顶棚高于天井围墙本身,也高于物业统一安装的防盗铁栅栏。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安装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不锈钢顶棚,为他人攀爬提供了便利,确实会对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天井内的搭建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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