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
被告马××。
原告陈×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8年上半年起,双方经常为经济发生争吵,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不信任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辩称,夫妻一起经营几家店,都是原告在管钱,双方结婚近10年,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之间偶尔有点争吵是正常的,2009年起原告有了外遇,双方才产生矛盾,考虑到孩子尚小,原告父母也不希望双方离婚,现愿意原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努力,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系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原告与其他女性来往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同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空间和信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陈×要求与被告马××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