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曹某某因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举报原上海市X镇规划管理局作出(南规建)[2000]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违法未果而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沪府复不字(2010)第X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上诉人曹某某遂向原审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因上诉人曹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涉及信访处理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