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姚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珊黄某九队X号门前水泥路上,因见老乡何某某、但某某正与被害人葛某某、杨某乙打斗,遂持木棍上前击打被害人葛某某、杨某乙头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被害人杨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某、杨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某、但某某、毛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有关的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奚少君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