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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初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人品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徐某离婚;

二、孙某与徐某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孙某与徐某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孙某与徐某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孙某与徐某各半负担人民币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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