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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张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洪XX,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

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XX、芮XX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庄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因被告不能胜任原告安排的工作岗位,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自加入公司以来,无法胜任工作,经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为被告调整工作岗位,但是,被告的表现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原告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双方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终止。现原告起诉要求不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支付2008年12月7日起的工资。

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2008年4月2日16时51分、2008年4月3日10时36分、2008年4月8日11时57分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邮件中提到的x张就是被告),证明在试用期内,由于被告工作错误,导致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3、人员安排表英文件及翻译件,证明由于被告不胜任原岗位的工作,原岗位负责人建议试用期终止;

4、2008年4月18日原告给被告的函,证明原告曾同意被告反省工作失误,并督促其按时上班;

5、工作改进及未来发展计划,证明由于被告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原告建议其调换岗位,被告签字表示同意;

6、2008年6月12日人员安排表英文件及翻译件,证明原告调换被告工作岗位,被告签字同意;

7、岗位描述,证明被告新岗位的具体工作事项,被告签字同意;

8、2008年6月份工作评估,证明被告从6月下旬开始新工作后在许多方面仍不能胜任工作;

9、2008年6月20日、2008年7月14日、2008年7月23日10时27分、2008年7月31日11时32分、2008年8月1日9时44分、2008年8月1日10时14分、2008年8月4日17时44分、2008年8月11日11时35分、2008年8月12日13时52分、2008年9月22日13时50分周XX(被告的主管)发送给被告的电子邮件、2008年10月6日18时03分被告发送给其他人的邮件,证明被告仍然无法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被告也认可其工作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10、人力资源部门发给工会主席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向工会说明被告的情况,要求予以解除被告;

11、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证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12、2008年10月工资支付表,证明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3、被告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劳动手册、退工单和10月份工资单一份;

14、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

15、关于员工中英文姓名的说明,证明本案证据中的人员身份及英文名;

16、2008年8月4日9时47分被告发给周XX的邮件及附件(业绩追踪报告)、2008年8月5日8时55分被告发给周XX的邮件及附件(业绩追踪报告)、2008年8月6日8时39分被告发给周XX的邮件及附件(业绩追踪报告),证明被告制作了业绩追踪报告后发给主管周XX,周XX看了该表后发现了问题,于是在2008年8月11日发邮件给被告,即证据9中2008年8月11日的邮件;2008年7月28日到8月3日应该是2008年度第31周,被告发邮件的时间已经在8月4日、5日,该三份邮件中的报告截止栏还在08年7月27日(第30周),截止栏应该做到8月3日,因此,被告所作统计的截止栏发生错误,没有及时更新;

17、工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栾XX为原告工会主席,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的邮件即是发给栾XX的。

被告张XX辩称,被告通过猎头介绍进入原告处工作,从进入公司开始,从未听说公司声称的岗位录用条件,更没有明确告知岗位录用条件。2008年5月,被告的部门负责人离任,被告所在岗位撤销,人事部门要求被告另择方向并要求被告在家考虑问题并多次希望以本人辞职的形式结束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所述因被告自知不能胜任该岗位而主动提出在家考虑问题完全违背事实;被告由于害怕失去岗位而无奈在原告制作的调岗书上签字,因此,调岗并非本人自愿行为;且原告对换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关联性一直无法作出解释。被告调整至新岗位后,原告未对考核方式、内容、标准进行任何说明和约定,调岗一个月后就匆忙进行随意评估,该种评估不能作为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和依据;被告当时处于新岗位的适应阶段,如果以该阶段发生的评估判断胜任工作与否,有失公平公正。并且,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根本没有通知工会,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5、6、7、8、9、11、12、13、14、15、16、17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电子邮件系打印件,不予确认;对证据3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未告知被告,不予确认;对证据10有异议,表示不知晓,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将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工会主席,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试用期自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止;被告担任原告处代理人渠道部门营销支持主任职务;被告月含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5500元。2008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改进及未来发展计划,主要内容为,原告认为被告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还不能完全胜任,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提出改进要求,要求被告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负责,避免因疏忽造成的错误,原告给被告在公司职业发展提供几个选择:1、根据被告目前的能力,重新安排适合被告的岗位在此之前将由人力资源部再次进行面试;2、将被告的岗位变更为渠道的理财顾问,从事营销及财富管理业务;3、仍然在目前岗位,但工作内容仅限于基本的后勤、行政工作,不再接触高端的文件、报告、战略方面的内容,在被告的能力有实质性的进展之前,公司将不考虑被告的进一步发展。被告表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要求,并选择1、3作为在公司的职业发展计划。2008年6月12日,原告安排被告自全国代理渠道部门至分销服务部门工作。同日,原告发给被告岗位描述书,该描述书明确对被告的岗位主要目标为:1、运用公司系统和权限对销售数据进行精确的汇总并给予相应分析;2、运用公司资源细致地完成对CDO各渠道的会务支持工作;3、运用公司资源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完善对CDO各渠道的行政支援工作。被告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责任为:1、每日上午9点前完成x,并发布给相关人员;2、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x,并发布给相关人员;3、每月最后一周更新x;4、每季度第五个工作日完成各分支机构CIRC上岗证持证x;5、和银保各分支机构联络按要求准时完成指定的数据更新和文件交换;6、预先通知、安排银保部门会议的场所,完成会议记录、并准时发送给相关人员;7、对银保渠道文档做实时和定期的管理,并每月提交更新的文件清单;8、参与各渠道的会务筹划和管理工作,并确保按计划的精确执行;9、按要求对文件进行整理、分析、翻译;10、按要求对数据进行筛选、汇总、制表、分析;11、按要求对指定市场进行信息收集和报告撰写;12、根据部门需要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工作给予充分支持;13、根据部门的需要对CDO内各渠道的行政工作给予全面的支持;14、遵守公司和部门纪律,按时完成上级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15、严格恪守职责,实时保护所涉及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被告在该工作描述书上写明“同意工作安排”。2008年7月25日,原告对被告6月度工作评价为:1、x月下旬开始相关工作,因熟练原因未准时发送,经提醒后6月30日和7月14日仍有推迟发送现象;2、文件更新完毕需按时发送相关人员。如《银保协议汇总表》;3、对于已承诺或要求完成时间的工作应按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完成;4、在文件翻译方面需要加强对行业和公司常规用词的运用;5、在文件格式化方面需要加强格式的统一、主题和主体的突出、阅读人打印的方便;6、文件命名上要考虑到理解、检索和记忆方便;7、加强文件的制作技能。总体评价:保持工作积极性,加强日常工作的技巧和技能。被告在新岗位工作期间,被告主管周洲针对被告的工作情况,分别发送以下电子邮件:“抱歉。你的报告并不正确,因为缺少了许多属于AIA和x的城市。请根据其网页重做。”(2008年6月20日)“建议将标题中的字体反白,参见原件,注意细节。”(2008年7月14日)“我认为你今后有必要多学习他人的长处,注意下列问题:1、对美观和重点突出的敏感;2、对最终打印格式的设置;3、对公司常规格式的运用。”(2008年7月23日)“怎么没有更新日期要仔细啊。”(2008年7月31日)“1、粗心:漏了SDB小计;2、请将总计换成小计,并在小计前加上城市或银行的名称以示区别;3、请加上全部的总计栏,并以此对照两表有无纰漏。”(2008年8月1日9时44分)“可以了,今后再注意一下打印输出的格式,还有标题,不要太随意,要严谨。”(2008年8月1日10时14分)“问题:1、银行年度累计表中邮政的汇总和招行混了。2、年度累计表的银行总数和城市总数碰不拢。”(2008年8月4日)“本周报告中请调整如下:1、农行永远算作其它类。2、本年累计的合计数两表相差1万多。”(2008年8月12日)“19日的报表最有意义,请补发给大家吧。”(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函件,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08年初进入原告处后,由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协商,于2008年5月初调整了岗位职责,但是被告在新岗位上仍然未能达到岗位要求,原告决定解除聘用关系。原告额外支付被告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008年10月24日,被告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按照每月5500元标准支付2008年10月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恢复劳动关系;抵扣被告收到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后,原告按照每月5500元支付被告2008年12月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原告不服,乃诉至本院。

另查明:1、2008年8月4日、5日、6日被告分别将《业绩追踪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周洲,该报告上累计日期分别是2008年8月3日、4日、5日,累计栏目在第2周“7月14日-7月27日”之下。2008年8月11日周XX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表示“已经到31周五了怎么截止栏还在30周”庭审中,原告表示,根据被告发送邮件时间,该报表的截止栏应该做到2008年8月3日,而被告仍然做到2008年7月27日(第30周),因此,被告统计截止栏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新。被告则表示,周x年8月11日发送的邮件不能证明是针对该三份邮件。2、2008年10月6日,原告将解除被告劳动关系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其工会主席栾XX。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工作改进及未来发展计划和人员安排表已经证明因被告不能胜任工作,原告调整其工作岗位。而被告于2008年6月12日签收其岗位描述书的行为也证明被告应当知晓新工作岗位的内容和职责。鉴于被告主管周XX针对被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一系列电子邮件予以指正,而被告发送的邮件也表明其未能按照岗位描述书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原告关于被告在新岗位工作时未能胜任工作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不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被告2008年12月7日之后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恢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

二、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不需按照每月5500元标准支付被告张x年12月7日起的工资。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嵘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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