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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兰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兰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西安市X区x街x号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马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西安市X区x巷x号院x楼x门x号。

原告郑某与被告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兰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经常发生矛盾,现已分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兰x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婚后感情较好,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经过沟通还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兰x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前婚无子女,被告系初婚。原、被告日常生活中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原告怀孕期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期间双方缺乏沟通。原告于2010年10月引产。2010年12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认识到婚姻现状其存在责任,由于自己行事冲动伤害到对方感情,为挽救婚姻今后愿改正缺点不足,珍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缺乏关心照顾,伤害到原告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为维护家庭圆满努力改正,今后愿对妻子多加呵护关心。鉴于被告态度诚恳,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原告应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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