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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45岁,汉族。

被告胡某(又名胡X),男,33岁,汉族。

原告卢某诉被告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到原告处租赁2000型超人桑塔纳一辆,租金每月3000元,约定租期为一个月。被告交纳押金3000元,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才将车送回。后双方又补充了2009年6月4日的租车合同,被告将车开走继续使用,一直未付租车款。原告已将车辆追回,被告欠租车费x元,违章罚款796元,共计x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租车合同两份,证实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关系。2、被告出示租车费x元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款事实。3、罚款单9张罚款收据,证实被告用车期间违章罚款。4、南阳市捷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及车辆手续一套,证实该车辆挂靠捷祥公司。5、南阳市捷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驾驶车辆豫x号汽车是挂靠捷祥公司,所有权归个人。

被告主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依职权对被告胡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原告无异议,本院认定笔录中与本案有关联的陈述。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胡某于2007年4月16日租赁原告2000型超人桑塔纳一辆,双方并签订了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000元,租期为一个月,被告交纳了押金3000元。后将车开走几个月也不归还,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要才送回车辆。随后双方于2009年6月4日又签订租车合同,被告继续使用车辆并拖欠租车费计x元,于2010年10月25日写下欠条一份:“欠卢某x元(叁万元整)车电子眼钱由胡某负债。”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欠款。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结合本案,被告胡某承租原告卢某2000型超人桑塔纳轿车,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在本院对其询问之笔录中认可租车事实,故本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由于未向原告按时交纳承租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在欠条中写明电子眼钱有本人负责,被告对此亦认可,故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还款,在原告催要下,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限期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元由被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厚献

审判员娄炳

审判员谢海峰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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