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巨龙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巨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亻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68年4月生。
第三人陈某某,男,1991年4月生。
原告福建巨龙电机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后,于2010年6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陈某某就工伤补偿事宜已协商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巨龙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锡铿
审判员林亦霖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