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7日被告师某某做生意向原告曹某某之妻张彩霞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息1.5%。原告曹某某与其妻离婚后,将此笔债权转移于原告。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师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贷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