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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刑初字第119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潘腾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伟兵等人在冷水滩区盗窃作案三次,盗得钱物共价值4270元。该院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凤(已判刑),陈文瑜窜至冷水滩区X巷X单元四楼周彩霞家门口,由罗某某、李凤望风,陈文瑜用塑料插片开门入室,盗得新蓝手提电脑一台、摩托罗某V3手机一部、P4读书郎同步学习教学机一台及现金300余元等物,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3120元。

2、2008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伟兵、肖爱洋(二人均已判刑)、陈文瑜窜至冷水滩区河东南华大酒店后面的和谐酒楼,由罗某某、李伟兵望风,肖爱洋、陈文瑜用塑料插片开门入室,盗得诺基亚1116型手机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元。

3、2008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与肖爱洋、李伟兵、陈文瑜在和谐酒楼盗窃作案后,又潜入冷水滩区X村一栋唐绿青家,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诺基亚1600型、广信小灵通手机各一台、现金21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520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了辅助、次要的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某青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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