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61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8月3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对于原告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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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