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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2日18时许,在林州市X镇X村,村民刘某某和冯某某两家因倒垃圾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家人发生互殴,被告人冯某某用镢把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冯某某于2009年11月18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林州市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此次殴斗中被刘永吉(已判决)殴打为重伤,殴斗的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09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判决书、协议书、撤诉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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