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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乡农民。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0年6月13日9时10分,被告何某驾驶川x号小型客车沿国道316线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本区X镇皂郊水务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勤发生相撞,致造成姚某勤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姚某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详细内容见原、被告签字的协议):

被告何某自愿赔偿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x元。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存芳

二O一O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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