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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贺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申某

被告贺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于2004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申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村X号402-X室房屋内的海尔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29寸海信彩电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奥克斯挂壁式空调一台,电饭煲一台归原告所有。现在原告申某处的旧冰箱一台归被告贺某所有。其余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贺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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