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
被告贺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于2004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申某与被告贺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村X号402-X室房屋内的海尔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29寸海信彩电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奥克斯挂壁式空调一台,电饭煲一台归原告所有。现在原告申某处的旧冰箱一台归被告贺某所有。其余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贺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