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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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移送执行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庭移送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诉讼费执行案时,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原厂倒闭”而被退回。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涉嫌违法经营被刑事拘留,该公司已经停业,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名下的财产均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查封。该被执行人涉及与其他当事人的纠纷案件的执行,也已被相关法院终结执行。目前,本案缺乏继续执行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向央行上海分行查询银行账户的情况说明、(2010)沪铁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另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该院的《执行庭查询财产业务委托单》、调查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009)松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公司被查封的照片等复印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案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有关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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