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人民币1008.19元、交通费人民币61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曹某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工商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人民币48元,被告王某负担人民币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