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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人民币1008.19元、交通费人民币61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赔偿原告曹某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工商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人民币48元,被告王某负担人民币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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