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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被告彭某名下所有的望江铃木x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为x、车辆识别代号为x)及该车辆的牌照沪x过户至原告陈某名下;

二、将被告彭某名下的证券客户号为x内的股票x中国石化3700股及x世茂股份9400股过户至原告陈某证券账户内,证券客户号为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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