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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126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2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未能建立夫妻感情。2003年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均予拒绝。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被告张某某辨称,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是被原告家人赶出去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1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名叫王某洁,同年9月30日又生育一男孩名叫王某坤。婚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加之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2003年12月28日,原、被告又因琐事而争吵,被告遂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亦很少与原告联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生子王某洁、王某坤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生子王xx、王xx均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教育至成人,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王xx、王xx的全部抚养教育费用;

三、被告张某某有探视小孩王xx、王xx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勇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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