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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臣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201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乙过度疲劳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海绕城高速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59公里约700米处,因困倦未发现前方右侧道路施工的警示标志,撞击道路最右侧车道施工区域内的养护工程施工人员,致周某某死亡,杨某丁、杨某丁受伤。经鉴定,杨某戊伤势已构成重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杨某乙被处警民警带至交警支队。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周树礼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陈述笔录,证人黄某丙、吴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某乙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有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110接警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杨某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乙能自愿认罪,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乙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乙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瑛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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