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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青松,上海市捷华(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经调查,一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房产的信息,也无单位为该二人缴纳养老金。二是被执行人张某某虽已刑满释放,但无正常工作,且居无定所,被执行人贾某某尚在服刑期内,该二人暂无经济收入。三是肇事车辆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经被转让,且在肇事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方,并让其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申请人方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同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社保中心、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记录;另有上海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肇事车辆基本信息、上海银行卢湾支行提供的肇事车辆贷款时的保险材料、相关法院协助调查的回函及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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