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于2010年9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冯xx在汝南县城北关防疫站南开的废品收购站,趁冯xx夫妻不备,从冯xx住室三斗桌抽屉内盗走现金2600元,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xx、刘xx的陈述、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