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路X号5生活区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郭x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