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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因本案于200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惠X、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于2009年9月12日下午,在本市X路X号X沐浴休闲中心一楼至二楼楼梯的拐角处,以人民币5元二张的价格向他人兜售淫秽光碟。经举报,公安人员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被告人黄X抓获,当场缴获黄X随身携带的113张光碟,并从该沐浴休闲中心X号更衣箱内缴获黄X放置在内的504张光碟。经鉴定,上述617张光碟均为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惠X、严X、邱X、郭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黄X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钱晔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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