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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桂梅,江苏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徐州佳城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山经济区第二工业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18万元整。如上诉人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支付,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协议签订后,因RM-78×122×78密封箱式多用炉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再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被上诉人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后收取2610元,由上诉人徐州佳诚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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