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因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袁XX伙同吴XX、李XX(另行处理)经预谋,由李XX望风,被告人袁XX坐在吴XX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上,在本市X路XXX号门口处,趁被害人吴XX(女,25岁)不备之际,抢得吴XX手上拎包一个后驾车逃离。包内有铂金戒指和银戒指各一枚、钱包一个等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79.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笔录、证人吴XX、李XX、郑XX等人的证词、工作情况、照片、核价证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