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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原审第三人宁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原审第三人宁某某。

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原审第三人宁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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