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原审第三人宁某某。
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原审第三人宁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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