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14日,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星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