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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行执字第91-2号资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曹某某、谭某某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资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址同曹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资行执字第91-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8日前自动履行资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用252元,合计x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谭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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