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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行执字第84-2号资兴市工商局申请执行曹某某工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工商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某某,男,资兴市工商局干部,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系“福家土菜馆”饮食店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资行执字第84-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27日前自动履行资工商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用170元,合计x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曹某某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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