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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规划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建设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该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泰宗(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略)。

第三人资兴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资兴市建设局于2007年7月27日核发的资规私工字2007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于2010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杨根生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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