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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赵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子佩,湖南方缔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时,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告赵某某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95元,减半收取4397.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26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龙新佳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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